豫0901环罚决字〔2025〕14号河南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14号
单位名称:河南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WCT26Y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2024年1月16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1161110500020,生产厂家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北京现代牌,发动机型号G4NA,车牌号豫JB8629);2024年2月20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2201418060037,生产厂家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东风标致牌,发动机型号N6A10XA3APSA,车牌号豫JNG308)、2024年2月20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2201106370019,生产厂家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LJ465QR1E6,车牌号豫J1915Q);2024年2月20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220124835031,生产厂家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品牌为大众牌,发动机型号CUC,车牌号豫JT6486);2024年2月29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2290816020001,生产厂家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东风牌,发动机型号4A15,车牌号豫JPN920);2024年6月25日(报告编号为
410901212406250855520002,生产厂家为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LAQ,车牌号豫JVJ981);2024年6月27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6270849200005,生产厂家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高尔夫牌,发动机型号BJH,车牌号豫JA9638);2024年7
月24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12407240815510001,生产厂家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品牌为帕萨特牌,发动机型号AML,车牌号豫J095L0)8辆不同号牌号码、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信息都为
3I1GK64593720853。
通过调查,上述8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的事实,你单位已确认属实。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8辆车OBD历史检测记录,进一步证实了你单位上述8辆车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以上8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760元。你单位对以上8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1份(共3页),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6张,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9日,提取了2024年1月16日(豫JB8629)、2024年2月20日(豫JNG308)、2024年2月20日(豫J1915Q)、2024年2月20日(豫JT6486)、2024年2月29日(豫JPN920)、2024年6月25日(豫JVJ981)、2024年6月27日(豫JA9638)、2024年7月24日(豫J095L0)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8份;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豫JB8629、豫J1915Q、豫JT6486、豫JVJ981、豫JA9638、豫J095L0以上6辆车往年环保检测OBD数据单,并对豫JNG308和豫JPN920两辆车进行了召回复检,你单位承认了使用OBD作弊器生成虚假CALID代码3I1GK64593720853并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过程,生成虚假CALID3I1GK64593720853代码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4.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李自忠身份证等资料
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及被询问人、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9日,提取了8辆车检测收费单据8张,证明共收取8辆车违法所得检测费用760元。
7.2025年4月9日,提取了环保设备校准证书14份,证明环保设备运行正常。
8.2025年4月9日,提取了员工工资表,并将《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附卷,证明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5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数据,对照河南省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4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