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罚决字〔2025〕9号范县妇幼保健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6环罚决字〔2025〕9号
范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6417621128D
地址: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2022年11月0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废水、废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许可证内要求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银、石油类、动植物油和挥发酚每季度监测一次,以上污染物从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监测;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要求每周监测一次,你单位只是每月进行监测一次监测频次不够。编号DA001、DA002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未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该单位关系;
3.排污许可证(摘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妇幼保健院废水检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范县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29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和原因;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5年6月9日,制作单位:濮阳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5.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5年6月23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依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6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4,1,1,1],处罚金额(X):76057元,代入公式:76057=20000+(200000-20000)x[(3/5)²+(5²+1²+1²+4²+1²+1²+1²)/(5²x 7)]x 50%最终裁量金额:7605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陆仟零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711办公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