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5〕10号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5〕10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MPGA58A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韩村乡任韩村3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组装锂离子电池1000万只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于2025年4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为2025年6月9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4、单位总投资额评估报告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5、建设发展规划证明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6、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社会保险费员工申报表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嘉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年组装锂离子电池10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继续生产。
2025年6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立即停止生产。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三、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8857.3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771.46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18713.67568元,代入公式:18713.67568=7771.46+(38857.3-7771.46)x[(4/5)2+(42+12+12+22+12+12)/(52 x5)]x 50%,最终裁量金额:18713.67568元,即罚款187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整(18714元)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科备案。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