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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罚决字〔2025〕8号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8-05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7环罚字〔2025〕8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053390022P

地址: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兴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两条水洗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内西南角自动在线监测明渠处的废水排放口未排水,废水排放口通过东西走向的长约12米、宽约0.4米、深约0.5米的暗渠连接至厂区东侧的入河排污口处(李明天沟),经挖掘机现场挖掘,在暗渠中间位置发现一根直径约0.2米的白色硬质塑料暗管连接暗渠内(现场未排水)。经台前县公安机关调查,私设的暗管于2024年3月份建设,尚未排放过废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察示意图;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不起诉决定书(豫铁郑检刑不诉【2025】31号)、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化伦不起诉决定书(豫铁郑检刑不诉【2025】30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豫铁分检刑行意【2025】2号)等证据。

2024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私设的暗管切割拆除。20245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将私设的暗管进行了切割拆除

2025年72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污水排放量:因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未有污水排放量,该裁量因素不列入计算处罚金额;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1,1,],代入公式:27467=20000.0+(100000.0-20000.0)x[(1/5)²+(3²+1²+3²+1²+1²+1²/(5²×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467.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肆佰陆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10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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