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责改字〔2025〕4号濮阳市新科化工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7环责改字〔2025〕4号
濮阳市新科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615022126J
地址:台前县城关镇尚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洪峰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玉米除草剂和灭生性除草剂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风机运行正常,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活性炭填充量充足,光氧催化装置指示灯未亮,进一步查看,电源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在密闭空间中作业,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