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罚决字〔2025〕10号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6环罚决字〔2025〕10号
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9FUCHT97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涉VOCs专项检查任务和2025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执法检查任务,我局委托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12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0.88 (标准值为1-1.2)不达标,你单位仍未按要求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2日,提供单位: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主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6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该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
3、检测报告(XYJC20250512-04-02)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该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49(标准值为1-1.2)不达标,8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1(标准值为1-1.2)不达标,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1.33(标准值为1-1.2)不达标。
4、现场检查照片2份,亮证执法照片1份,现场视频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主动表明身份。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5〕4号),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责令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
6、整改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4日,制作单位: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主要证明该单位自行对2025年5月12日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检测报告(XYJC20250710-04-01)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0日,制作单位:河南省兴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该单位12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0.88(标准值为1-1.2)不达标,该单位仍未按要求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5〕4-1号),制作时间:2025年7月31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责令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
9、整改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6日,制作单位: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926环整复字〔2025〕4-1),制作时间:2025年8月14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河南中油联合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德商高速范县服务区西侧加油站对2025年7月10日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5〕4-1号),责令你单位七日内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年8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检测你单位油气回收设施全部达标。
2025年8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3,1],处罚金额(X):50240,代入公式:50240=20000+(200000-20000)x[(1/5)2+(12+12+52+32+12)/(52 x 5)]x 50%;,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最终裁量金额:5024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万零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0608】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0608】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