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18号濮阳市阳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18号
濮阳市阳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CMA67Y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政通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对你单位近两年已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抽查发现,你单位对车辆豫J7069M(2024年7月3日)、车辆豫GL3178(2024年7月9日)、车辆豫JJZ810(2024年7月11日)、车辆豫J2L363(2024年7月23日)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这4辆车属不同车型、不同生产厂家,但你单位对这4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23067LMNOP8345TU)、CVN一致(D3D45056,576C6D6E)。经调查,你单位对上述四辆车开展检测时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过程生成虚假CALID代码,从而对车辆豫J7069M、车辆豫GL3178、车辆豫JJZ810、车辆豫J2L363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了你单位对车辆豫J7069M(2024年7月3日)、车辆豫GL3178(2024年7月9日)、车辆豫JJZ810(2024年7月11日)、车辆豫J2L363(2024年7月23日)出具的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承认了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过程,生成虚假CALID代码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了你单位于2025年7月2日对车辆豫JJZ810、2025年7月3日对车辆豫GL3178、2025年7月8日对车辆豫J7069M和车辆豫J2L363共4辆车的复检结果;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对车辆豫J7069M(2024年7月3日)、车辆豫GL3178(2024年7月9日)、车辆豫JJZ810(2024年7月11日)、车辆豫J2L363(2024年7月23日)开展检测时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过程生成虚假CALID代码,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检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张志伟身份证等资料,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3、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对上述4辆车收取检测费用的单据复印件,查明你单位对上述4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4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7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7月份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情况。
2025年8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1²)/(5²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