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罚决字〔2024〕24号濮阳县庆祖镇广星肉类食品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8环罚决字〔2024〕24号
濮阳县庆祖镇广星肉类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74JG06W
地址:濮阳县庆祖镇西环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张新国
家庭住址: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东乱革村26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月度内,对排放的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节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8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依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024年9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已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自行检测。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8环听通字〔2024〕2号)后。
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理由为:近年来经营极其困难,订单下滑,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希望我局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2,3,1,1,1],处罚金额(X):67314,代入公式:67314=20000+(200000-20000)x[(3/5)²+(2²+3²+2²+3²+1²+1²+1²)/(5²x 7)]x 50%最终裁量金额:67314元。
根据听证意见,你单位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本机关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