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5〕11号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5〕11号
单位名称: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DJX48M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市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只记录至2025年7月6日,现场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显示7月7日-7月25日期间7月15日、16日、22日、23日、24日、25日处于生产状态,其余时间段为未生产状态,但均未记录,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身份;4.环境管理台账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单位:清丰汉德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频监控截图6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制作时间:2025年7月25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2025年8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2025年8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8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 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1],处罚金额(X):6900,代入公式:6900=5000+(20000-5000)x[(2/5)2+(1 2+12+32+12+12+12)/(52 x 6)]x 50%,最终裁量金额:69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玖佰元整(69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