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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8号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不罚决字〔20258

 

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4865529N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高速路口北1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胜跃

2025618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18-7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对你单位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取你单位自动在线检测设施验收报告、20255月份以来运维记录、比对记录,显示运维记录完善,运维频次及比对数据符合标准要求,在202562-4日期间自动在线检测设施正常运行,无设备故障等导致数据异常的情况发生,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根据上级推送线索,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202562-4日自动在线检测数据,显示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日均值浓度分别为1.176mg/L1.356mg/L0.491mg/L。调取你单位执行标准显示总磷排放限值为0.4mg/L202562-4日期间排放废水污染物总磷超标倍数分别为1.94倍、2.39倍和0.23倍。经调取你单位进水自动在线检测数据,显示2025620时、2时,废水污染物总磷异常升高,总磷浓度超出进水标准5倍。你单位发现进水超标后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了进水水质异常报告,并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通过工艺调整,增加药剂投加量,取水化验等方式保障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水总磷浓度较高,最终导致202562-4日出水总磷连续3次日均值超标。20256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0号,20256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57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刘峰,马菲现场核查,已完成整改,不再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许可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艺参数记录;运行班组工作日志(加药记录)、实验室分析数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报告、日常巡查记录表、标准溶液校准记录及水样比对报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pH11-12.5pH2-4),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4,1,1,2,3,1,1,1],处罚金额(X)467200,代入公式:467200=100000+(1000000-100000)x[(4/5)²+(3²+1²+4²+1²+1²+2²+3²+1²+1²+1²)/(5²x 10)]x 50%最终裁量金额:467200元。鉴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62-4日废水污染物总磷超标原因为进水总磷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证明材料,在进水超标后,濮阳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证明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必须清醒认识到,稳定达标排放是法律底线,不容突破。2.针对此次超标你单位应立即进行复盘分析,从应急、管理、技术、人员等层面进行优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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