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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罚决字〔2025〕10号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7环罚决字〔2025〕10号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259351

地址: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恒润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邬如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赁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作业,现场委托河南省蓝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作业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排放烟度值检测。经检测,机械环保铭牌号3-GJ088009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35m⁻¹、0.91m⁻¹、0.99m⁻¹,排放限值为0.8m⁻¹;机械环保铭牌号GJ088246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88m⁻¹、0.82m⁻¹、0.86m⁻¹,排放限值为0.8m⁻¹;机械环保铭牌号3-GJ088257的叉车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69m⁻¹、0.59m⁻¹、0.53⁻¹,排放限值为0.5m⁻¹。以上三辆叉车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限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7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对正在作业的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5年9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机械环保铭牌号为3-GJ088009、3-GJ088246、3-GJ088257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修理,经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均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限值。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09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9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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