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22号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22号
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4224334C
地址: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王什村街北坟台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西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有医疗废物接收记录、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生产运行台账。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仅记录至2025年8月2日的运行情况,锅炉运行记录仅记录至2025年7月31日的运行情况,你单位并未每日记录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和锅炉运行记录,而是不定期进行补充记录。
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台账记录有累计天然气用量和每日用气量,2025年7月31日记录的累计天然气用量为167146立方米,经现场查看你单位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流量计和IC卡控制器:流量计显示总用量为487780立方米,IC卡控制器显示的总用量为241377立方米,你单位未使用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流量计或IC卡控制器等计量设备记录实际天然气用量,而是以估算的方式记录天然气用量。
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台账记录有一号灭菌柜和二号灭菌柜的运行情况,记录因子为运行时间、实际运行温度和处置量。你单位记录的处置量以千克计,但你单位现场并无任何计量设备,而是参照每日接收的医疗废物量,以估算的方式记录每日处置量和运行时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③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未如实记录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阐述;
④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⑤你单位2024年度税务申报表和单位社保申报记录证明了你单位规模为小型企业;
⑥调查显示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生产运行台账未及时进行记录,而是不定期进行补充记录,且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生产运行台账的记录数据都为估算,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燃气锅炉、高温灭菌炉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⑦经调查,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台账显示2023年6月30日的累计天然气用量是93707立方米,2023年7月1日记录的累计天然气为58272立方米。证明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台账最早出现错误为2023年7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5个月。
⑧整改报告及复查意见书,证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6号),责令你单位如实记录燃气锅炉和高温灭菌炉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2025年9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如实记录燃气锅炉和高温灭菌炉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①:违法事实,裁量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②:企业规模,裁量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③: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⑤: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⑥: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未使用裁量因素:裁量因素①:污染物类别,未使用原因: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记录燃气锅炉、高温灭菌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你单位的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5,1,1],代入公式:14900=5000+(20000-5000)x[(5/5)²+(2²+3²+5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149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