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5〕2号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6环不罚决字〔2025〕2号
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CFKPEX9P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城镇工业园118号
法定代表人:尹忠献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开工日期),在濮阳市范县濮城镇高庄村开工建设的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劳务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受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
3.《鸿润范县100MW风储110KV升压站项目》环评批复1份、《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环评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办理情况;
4.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核准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对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认定;
5.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施工方的主体资格、工商注册信息;
6.工程开工报审表1份、工作联系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范县鸿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及停止建设时间;
7.《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38页)1份,提供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类别;
8.“关于移交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问题线索的通知”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证明你单位主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及线索移送信息;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3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2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告知执法身份、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及现场建设情况;
10.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3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鸿润范县100MW风储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项目》未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资格及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主动办理环评及主动停止项目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款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1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报批环评相关手续内容。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落实。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