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6号濮阳市胜利西路路北(乙烯编织袋厂东侧)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6号
濮阳市富力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2287307K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路北(乙烯编织袋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振习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7月6日12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值为128.53mg/m³,排放浓度标准值为120mg/m³,超过排污许可规定排放限值0.07倍。针对超标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及排放限值进行了核查,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超标预警专报;在线监测设备超标时段分钟数据;排污许可基本信息及排放限值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引风机故障情况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如下:1、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6、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00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4,1,1,1,1,1)。将裁量等级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X=100000+(1000000-100000)×[(1/5)²+(2²+3²+1²+4²+1²+1²+1²+1²+1²)/(5²×9)]×50%=188000。经查,你单位因抽风机调速器故障,不能正常输送电源,造成尾气抽风机停止运行,导致管道内无法形成负压状态,尾气不能正常从治污设施内排出,废气聚集非甲烷总烃浓度升高,造成非甲烷总烃数据超标,超标时段较短,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完成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901环整复字(2025)23号)。
2025年9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不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9月22日,你单位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不罚告字〔2025〕5号)后,你单位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3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3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教育。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