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24号濮阳市昆吾路宏利达汽修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24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昆吾路宏利达汽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2K5BB9U
地址:昆吾路南段路西绿荫小区对面
经营者:王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行巡查,发现举报位置附近一处厂棚西北角处有烟气冒出。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名喷漆工人正在西北角板房内对一辆小型汽车进行喷漆作业,板房门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无任何废气治理设施,喷漆产生的废气通过板房西侧一处敞口直接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2页)、现场证据照片6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2025年9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5)2+(1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支队一大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一大队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