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5〕16号清丰盛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5〕16号
单位名称:清丰盛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F4N623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古城乡乔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12日,生态环境部2025007轮次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隧道窑正常生产,破碎工序未生产,破碎工序配套建设一台脉冲袋式除尘器,脉冲除尘器未连接打气泵,除尘器卸料口未进行密闭。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调取你单位破碎工序生产记录台账、询问当事人等,显示其破碎工序在2025年8月9日至12日正常生产,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设施的打气泵未连接,除尘器卸料口未进行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盛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盛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复印)1份、破碎工序生产记录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清丰盛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5年9月1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2025年10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脉冲袋式除尘器已按照规定连接打气泵,除尘器卸料口已密闭。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5〕1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处罚金额(X):28743元,代入公式:28743=20000+(200000-20000)x[(1/5)²+(1²+1²+1²+2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2874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整(2874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财务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