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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6环罚决字〔2025〕11号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0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26环罚决字〔202511

 

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678079787P

地址:范县颜村铺乡麻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春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范县张庄镇于集村西养殖场北侧土坑内、于集村西北方向耕地内和于集村北高架桥南侧路东小树林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项目环评报告备案公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提供单位: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911日和913日,提供单位: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和村民范传民,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本案关系;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与第三方签订的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污泥转运联单2份、你单位污泥检测报告复印件1;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911日,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912日,范县张庄镇于集村村民范传民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913日,污泥运输司机王玉朋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1014;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其他附件提供单位:范县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和原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9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6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将张庄镇于集村3处污泥清理转运的联单证明和清理前后的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20259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11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6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申辩或听证建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1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2,3,1,1],处罚金额(X)213500,代入公式:213500=100000+(300000-100000)×[(5/5)²+(1²+1²+3²+1²+2²+3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2135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702办公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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