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濮发〔2021〕1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濮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预案体系包括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环委会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应急应对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任务,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2.2 应对专家组和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 监测预报组和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环委办提供数据信息。
2.4 应急响应管控组和职责
由市环委办综合组组成,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信息,负责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日常调度、汇总。
2.5 督导检查组和职责
由市环委办督查组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环委会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县(区)、市直部门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环委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空气质量指数)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预报结果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AQI未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本地AQI超过国家或省级预警级别时,应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环委办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同时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将其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施工工地等)、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应急减排清单中要详细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我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砖瓦窑、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制造、纤维素醚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报批后予以豁免),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河南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业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发布的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城区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市电力公司负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区域联防联控响应措施
当国家和省要求进行区域联防联控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指令,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加大对施工扬尘控制、渣土车遗撒治理、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并上报责任落实情况。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 信息报告
按照省环委办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根据国家、省联防联控情况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下达市级响应终止指令。
5. 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对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并按照省环委办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报告。
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并按照省环委办要求及时报送评估结果。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 资金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沟通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 其他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市环委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主要涉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濮阳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提出预警建议,并按照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各县(区)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制定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区)、市直学校和幼儿园落实。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和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工作,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8.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为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商砼站的应急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市城区露天焚烧查处及餐饮油烟治理等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管理的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渣土运输车监管。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方案,协调督导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并督导各县(区)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直属医院、各县(区)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直属单位、各县(区)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落实。
18.濮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9.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