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责改〔2020〕第47号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20〕第47号
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广高速南乐停车区污水处理设施为你单位运营,濮阳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监测显示:2020年8月30日大广高速南乐停车区污水处理站出口水中,COD 69mg/L,氨氮15.1mg/L,总磷3.22mg/L,外排水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D-2020-05)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