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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责改〔2020〕第48号嘉兴市奥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20〕第48

 

嘉兴市奥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4416108R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景雅路765号(桐乡市金凤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林高速南乐服务区为你单位运营,濮阳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监测显示:2020年8月29日南林高速南乐北侧服务区污水处理站出口水中,COD182mg/L,氨氮56.4mg/L,总磷3.41mg/L;南侧服务区污水处理站出口水中,COD52mg/L,氨氮27mg/L,总磷3.17mg/L,外排水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D-2020-05)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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