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责改〔2020〕第49号河南省其骏商贸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濮环罚责改〔2020〕第49号
河南省其骏商贸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EJLX4H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颜村铺乡赵楼村
负责人:付高岩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德上高速范县服务区及污水处理设施为你公司运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执法监督监测,经监测发现2020年8月29日德上高速东侧范县服务区污水处理站出口COD86mg/L、氨氮36.8mg/L、总磷3.52mg/L,外排污水COD、氨氮超过环评批复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总磷超过环评批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JD-2020-05)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