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3〕68号河南边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3〕68号
河南边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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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树文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单位电焊时产生的烟尘没有收集,烟尘较大,无任何环保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一名工人正在对管道模具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 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