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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66号濮阳市金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8-03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66

 

濮阳市金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GU18D1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建德商业广场161603

法定代表人:韩英荣

我局于2023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217日与濮阳市运航物流有限公司、台前县群利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运输合同,你单位代运行的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由濮阳市运航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输至台前县侯庙镇孙洼村南一个厂房内(台前县群利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代运行的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送台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代运行的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立即恢复至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方式、去向。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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