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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70号濮阳市中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70

 

濮阳市中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FB6J6N

地址: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新东路与锦湖路交叉口东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孝广

我局于20238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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