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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71号濮阳市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8-2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0901环责改字〔202371

 

濮阳市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6P0XF9B

地址惠西路与高阳大道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守文

局于20238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专项督察问题交办单,反映该单位存在露天拆解作业,切割现场火光四溅,烟雾弥漫,大量挥发性气体无组织排放问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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