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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72号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

发表时间:2023-09-02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72号

 

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1XK608X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石伟店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路军

我局于20239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91日,我局接到濮阳市生态环境监控和应急中心转来的濮阳市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该单位202382920时、2023830日上午4—5时窑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废气在线数据超标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办案人填写】日内)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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