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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57号濮阳市隆翔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57

 

濮阳市隆翔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L2FD31X

地址:濮阳县城关镇工业路与铁丘路交叉口北路东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欣

我局于20237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省厅交办,2023626日你单位对豫J680C9机动车进行检测时,采样管可插入部分长度小于0.4(现场测量0.32),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对豫J225B7进行检验时未经检验,直接填写环保外检单,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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