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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79号河南省中威新塘羽绒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79

 

单位名称:河南省中威新塘羽绒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凤台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7W9MH9H

法定代表人:陈岗

职务:经理

我局于202312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提供的202316日至1217固废物品存储转移台账表的转运数量与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转运数量不一致,涉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固废物品存储转移台账表,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节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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