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3〕59号(濮工)濮阳华宝玻璃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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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3〕59号(濮工)
单位名称:濮阳华宝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R8B15H
地址:濮阳市柳屯镇滹沱村西
我局于2023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全电玻璃熔炉各配有1台配料机和上料机,配料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未集中收集处理,造成地面积尘较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