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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5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丰第一加油站

发表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35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丰第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169543XJ

地址:清丰县城政通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南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树栓

我局于20235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17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露浓度、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项目进行检测,后于20233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纯科科技[2023]100号)显示,你加油站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21,超出限值(1.0-1.2),检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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