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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3〕78号濮阳市聚龙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202378

 

濮阳市聚龙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788898

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向东7000米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吴芳

2023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在你单位厂区西雨水排放口集水池取水样监测,监测报告(濮环监测字的(2023JD-56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90mg/L20231213日在你单位西雨水外排口外排管道取样检测,检测报告(中玖环检字(S20231213100)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85mg/L。经调查:202358日,你单位发生火灾,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通过雨水管网外排火灾事故污水,排入幸福渠,造成部分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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