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2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75131L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中原油田天然小区)
法定代表人:段卫锋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你单位对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烟气流速相对误差、烟气温度绝对误差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2019)标准要求,不合格。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对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再次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烟气温度绝对误差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2019)标准要求,不合格。且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将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报告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开展维护直至满足标准要求。同时,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检测。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比对监测报告(2023〔BD〕第23号、2023〔BD〕第24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