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4〕14号濮阳市云琪纸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4〕14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云琪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22199309251612
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阳邵镇西志节村
2024年6月11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发现该单位已建成一条年产7000万片的蛋托生产线,现场有生产的蛋托成品,该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11日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濮阳市云琪纸制品有限公司王庆鹏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貌;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蛋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