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10号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10号
单位名称: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06969P
地址:濮阳市大庆路北段465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东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院内40吨场地堆放有15个喷好米黄色油漆的抽油机配重块,配重块下面垫有喷漆用塑料布,地面残留有喷漆漆雾,地面散落大量喷漆用塑料布碎片,配重块油漆未干,现场还残留刺鼻气味。配重块北侧地面堆放有大量喷好米黄色油漆垫片,垫片油漆未干。配重块东北侧堆放有5台喷好米黄色油漆抽油机中轴,中轴油漆未干。现场检查场地北侧平房内堆放有喷漆用塑料布,塑料布上沾有大量米黄色油漆漆痕,塑料布切痕与抽油机配重块下面喷漆用塑料布切痕形状一致。房间东侧堆放有两个已使用完的米黄色丙烯酸聚氨酯面漆桶(20公斤/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20日)、一个已经使用完丙烯酸稀释剂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一个橙色油漆桶、4个调漆用空桶。经询问你厂防腐车间主任卜忠军(身份证号:410901197109152811)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在该场地使用无气喷涂机进行了喷漆作业,现场未发现任何废气处理设施。你单位院内40吨场地露天喷漆作业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