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11号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11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0XJBF96
地址:濮阳市人民路综合楼院内
经营者:高永波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开展2023年度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