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9号濮阳市华龙区永兴装饰店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9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华龙区永兴装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3QRJG40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中原旅馆2号室
经营者:高永行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4年5月18日对你单位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工人工作人员在中原油田广播电视大学(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任丘分校)院内东南侧对搭建的钢结构车棚立柱及顶梁进行刷漆作业,立柱油漆未干,现场气味刺鼻。现场堆放有10个已经使用完的白色醇酸调和漆桶(17公斤/桶)、2个未使用的白色醇酸调和漆桶(17公斤/桶)、1桶使用过的稀释剂桶。场地安装有一台打气泵,打气泵安装有喷漆用喷壶。你单位露天喷漆、刷漆施工现场未发现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露天喷漆、刷漆作业导致喷漆、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设施处理直排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