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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4〕24号许学杰

发表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424

 

许学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昌湖办事处许家庄村064

根据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局于20231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河寨路与许信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你把幸福渠清淤的底泥抽到渗坑内,未规范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交办单)、监测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规范处置清淤的底泥。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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