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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 环责改字〔2024〕58号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 环责改字〔202458

 

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6821593Y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凯

2023112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泥在收集、贮存过程中,把白色固体泥块(工业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约30m³,贮存在厂区南门西侧预留空地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范措施,导致白色固体泥块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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