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责改字〔2024〕15号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7环责改字〔2024〕15号
濮阳市德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4CBK431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西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济超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0日,2024年6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异地执法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交办了涉嫌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线索,线索内容为“查看平台,氨数据长期为0,全程通标气,设备无响应,数据为0,查看校准记录,氨逃逸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4日,仅2024年1月12日,14日进行校准,其他时间段无校准记录,设备进行全量程通标气测试,通入11.3的标气,设备无响应,数据显示为0;全量程标气测试,二氧化硫标气为54.3,设备无响应,数据为2.71。
根据交办线索,2024年6月20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因环保设备升级改造处于停产状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查看了你单位国发平台数据,2023年5月23日之前未显示氨数据,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0日氨数据显示异常0值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7日至20日、2024年1月13日至15日、22日、23日、25日、29日、30日、2月14日至16日、3月30日、4月1日至5日、29日、30日、5月1日至9日、19日至31日、6月1至9日;现场调阅了你单位固定污染物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你单位氨逃逸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仅2024年1月12日、1月16日、3月27日、6月11日、14日进行了校准,其他时间段无校准记录。经查阅河南省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记录本《濮阳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你单位的烟气在线设备最近一次进行全流程通标气的测试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全流程通标气响应时间在《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6.2.1.2系统响应时间规范要求内。
你单位“氨数据长期为0,全程通标气,设备无响应,数据为0,查看校准记录,氨逃逸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4日,仅2024年1月12日,14日进行校准,其他时间段无校准记录”问题。经查,你单位2023年10月18日申请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在该套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联网运行后一直未申请验收。你单位委托河南省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对其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河南省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41/T 2199—2021)11.2定期维护、11.3定期校准要求,对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每周巡检和每月校准。同时你单位疏于对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导致氨逃逸在线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漂移未被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设备进行全量程通标气测试,通入11.3mg/m3的标气,设备无响应,数据显示为0”问题。经查,问题原因为氨逃逸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发生线性漂移,运维人员重新将在线设备进行校准并清理氨逃逸探头滤芯后,通标气测试正常。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41/T 2199—2021)5性能要求5.1氨检测单元性能要求准确度,应认定为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全流程标气测试,二氧化硫标气为54.3mg/m3,设备无响应,数据为2.71mg/m3”问题。经查,你单位在线设备磷酸滴定装置用于减少取样管路二氧化硫的吸附,因磷酸滴定装置故障跳闸导致全流程通标气测试响应时间超过规范要求。
经调查,未发现你单位人为破坏、篡改和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现象,不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交办的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锅炉废气安装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问题进行改正,开工后对氨逃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