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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4〕5号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08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45

 

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3449902630

地址:河南省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合庆

我局于20243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焚烧炉及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焚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4)安装了1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已完成联网和验收。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查阅该单位焚烧炉日常巡检记录,显示20231013日至202433日检查时,无全流程校准记录。该单位未按照HJ75-2017技术规范开展至少每3个月1次的全流程校准。该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氮氧化物量程为0-500mg/m3,监督帮扶组要求该单位第三方(郑州富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示值误差检测(重复三次),使用标气NO2(浓度100mg/m3、钢瓶编号:2104007160、余气N2),300s响应后数值分别为85.19mg/m386.42mg/m387.54mg/m3,平均值为86.38mg/m3,不符合HJ 75-2017中氮氧化物示值误差要求。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焚烧炉废气安装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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