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65号河南紫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65号
单位名称:河南紫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WLHT8C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大庆南路庆南市场10号
法定代表人:包鑫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能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委托河南紫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紫安)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LDAR检测报告存在:对企业现场检测时4个泄漏点位未记录采样探头停留时间的问题。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河南海尔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2月22日河南紫安出具的海尔希第一季度LDAR检测报告(紫安(检)字2024第002号)第498页显示,密封点编码XXXZG0-02-02-001801F检测结束时间与密封点XXXZG0-02-02-001901F检测开始时间间隔仅为2秒,经实际测量,两个点位步行时间不低于2分钟。你单位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LDAR受托检测时,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12条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中6.1.5条、《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中4.2条的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测,存在未按照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检测仪器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