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20号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20号
单位名称: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04B0E0X
地址:台吴路与工业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在达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因故障引起配电柜跳闸导致生物滤池设备停运,造成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照片、录像;配备的恶臭气体净化装置照片;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录像;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运行的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4年6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通过维修等手段保证恶臭气体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