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4〕44号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4〕44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峰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煤堆棚存有大量污泥,并与原煤进行掺烧。经查,你公司2014年7月编制的《河南濮阳龙丰“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与2017年12月编制的《河南濮阳龙丰“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分析报告》,均与现有工艺不符。你公司现有生产工艺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工艺变动及时变更环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