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26号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26号
濮阳市新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4224334C
地址: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王什村街北坟台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西安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至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有医疗废物接收记录、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生产运行台账。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仅记录至2025年8月2日的运行情况,锅炉运行记录仅记录至2025年7月31日的运行情况,你单位并未每日记录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和锅炉运行记录,而是不定期进行补充记录。
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台账记录有累计天然气用量和每日用气量,2025年7月31日记录的累计天然气用量为167146立方米,经现场查看你单位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流量计和IC卡控制器,流量计显示总用量为487780立方米,IC卡控制器显示的总用量为241377立方米,你单位未使用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流量计或IC卡控制器等计量设备记录实际天然气用量。
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台账记录有一号灭菌柜和二号灭菌柜的运行情况,记录因子为运行时间、实际运行温度和处置量,你单位记录的处置量以千克计,但你单位现场并无任何计量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高温灭菌炉运行记录、锅炉运行记录等生产运行台账;你单位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流量计和IC卡控制器显示的天然气用量;现场调查取证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如实记录燃气锅炉和高温灭菌炉等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