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决字〔2025〕17号濮阳市隆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决字〔2025〕17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隆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486557XM
地址:清丰县新106国道与清六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毛素芳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车辆过程中,稀释排气流量过程数据连续5秒低于2m³/min,未中止测试,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出具虚假的豫J673A0、豫JQH511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豫J673A0、豫JQH511车辆检验过程数据;2.气体排气流量分析仪校准证书;3.气体排气流量分析仪照片;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