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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决字〔2025〕16号清丰县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6-0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责改决字〔202516

 

单位名称:清丰县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7G5N914

地址:清丰县仙庄乡302省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白现坤

我局于2025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车辆过程中,稀释排气流量过程数据连续5秒低于2m³/min,未中止测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涉嫌为豫J1S352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J1S352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5.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校准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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