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23号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23号
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GMRAB5J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解放大道与站南路交叉口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2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正常运营过程中,未按排污许可证内规定开展2023年、2024年废水因子月度自行监测及废气因子半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2024年1-12月份加药记录(复印件);5.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2024年1-12月份污水站进出水流量统计表(复印件);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调查询问笔录;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
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