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39号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39号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0700049W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南科技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王伟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至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带领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KMTE-25XI161)显示,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外排烟气中氨9月16日16时小时均值折算浓度为16.4mg/m³,超过了河南省地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2089-2021)规定的氨的执行标准(8mg/m³)1.0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影像资料;凯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KMTE-25XI16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