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37号河南益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37号
河南益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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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华安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春利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投料环节中未有效收集产生的废气,废气治理设施碱液池内没有碱液,配套的治污设施废气收集管道断开,废气抽风机不能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已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同时对现场生产投料环节未有效收集产生的废气,不能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4、排污许可证;5.现场正在生产投料及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照片;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生产活动中治污设施可以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