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36号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36号
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5653898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胡村乡东王什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雪玲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至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北侧露天堆放有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等一般固废,堆放数量约有800余吨,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措施,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影像资料;你单位与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处置合同》(合同编号:SJCGB-20250417-01);你单位拉运南乐县盛久糖醇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等一般固废的台账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